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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借款合同应当是诺成合同,不是实践合同。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:“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、币种、用途、数额、利率、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。”金融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,在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后,该合同就成立了。因此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,不是实践合同,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,合同就成立了。